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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孙荣礼,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荣礼、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与前妻王兰云生有一子即某。现原告因患贲门腺癌于2014年5月住院手术,花去所有存款并欠下外债数万元,目前在家康复治疗,且无生活来源,为此急需被告对其尽赡养义务。请求判令:1、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500元;2、原告今后的医疗费(扣除报销部分)由被告承担百分之五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乙辩称,被告并不是不尽赡养义务,而是因为被告目前没有工作,没有经济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且原告和王兰云离婚后就没有联系过被告,被告无法尽赡养义务。原告在离婚后对被告不闻不问,没有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导致被告没钱上学辍学在家。据被告所知,原告现已再婚且在常州买房常住,原告的继子也与原告一直生活在一起,原告也操办了继子的婚事。原告现未满60周岁,不能提出赡养要求,且赡养义务也不应由被告一人承担,原告的继子也应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前妻王兰云生有一子即某。2014年5月2日,王某甲因患贲门恶性肿瘤,上消化道出血入院治疗,同月7日进行手术,后于5月18日出院,诊断为贲门腺癌(T3NOMO,Ⅱa期),上消化道出血。原告现以身患××,无生活来源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赡养责任。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虽未满60周岁,但因身患××,显然对劳动能力和生活水平产生一定的影响,被告理应承担法定赡养义务,并不以原告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被告已年满18周岁,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不得以无收入来源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条件。原告主张的生活费并不超过本地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医疗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虽系赡养纠纷,但原告在与前妻离婚后怠于向被告履行父亲的职责与本案的产生有直接关系,原、被告双方虽为父子,但感情淡漠,系数年间互不联系,疏于沟通交流所致,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多为对方着想,各自主动承担起父亲、儿子的责任,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如此父子关系是可以朝良性发展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乙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甲生活费500元;二、原告王某甲今后的医疗费(凭正式票据,扣除可报销部分)由被告王某乙承担二分之一;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被告告各半承担2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8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代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