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开胜与贺明平、贺伟、贺斌、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简阳市五友种畜有限公司、四川贺聚园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贺记德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开胜,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简阳市五友种畜有限公司,四川省贺聚园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贺记德养殖有限公司,贺明平,贺伟,贺斌,朱晓佳,杨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859号原告郭开胜,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贺明平。被告简阳市五友种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贺伟。被告四川省贺聚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贺斌。被告简阳市贺记德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贺明平。被告贺明平,男,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贺伟,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贺斌,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朱晓佳,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杨梨,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开胜与被告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简阳市五友种畜有限公司、四川省贺聚园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贺记德养殖有限公司、贺明平、贺伟、贺斌、朱晓佳、杨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开胜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书面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