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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5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林、陈玲、吴志平、魏化风、张丕华、程之红、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林,陈玲,吴志平,魏化风,张丕华,程之红,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博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582-2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西路。法定代表人金延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林,男,生于1982年1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陈玲,女,生于1981年6月20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唐林之妻)。被告吴志平,男,生于1957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魏化风,女,生于1955年3月27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吴志平之妻)。被告张丕华,男,生于1964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程之红,女,生于1978年1月16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丕华之妻)。被告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南博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程之红,该公司经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林、陈玲、吴志平、魏化风、张丕华、程之红、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202**及鲁AEB8**号小型轿车各一辆作为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鲁A202**及鲁AEB8**号小型轿车各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娟审判员 王庆智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