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终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书丽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书丽,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0037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书丽,女,1972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晓鹏,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香玉,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号。法定代表人高岩,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一泽,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陆再鹏,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上诉人王书丽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行初字第3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王书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书丽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书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王 琪 璟代理审判员 胡 林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丹书记员张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