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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喜与魏艳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魏艳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刘喜。委托代理人刘嫣然,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魏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与被告魏艳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栾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