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46年3月8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聂志强,潜江市王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某某,男,生于1942年12月1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庄传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