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秦晓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晓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552号原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住建局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8489XXXX。法定代表人张连秀,征收办公室主任。被告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西北新街80组(G149-3),组织机构代码76273XXXX。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第三人秦晓平,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秦晓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诉称,为了建设经济适用房及棚户区改造,原告决定对依安县东北街E-13号宗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第三人系该地段的被征收人。2014年3月12日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第三人签订了“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按协议对第三人砖木结构,建筑面积84㎡的住改非房屋给予总面积360㎡的安置。其中,商服180㎡、住宅80㎡、车库100㎡。2014年4月28日被告在依安县国土资源局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竟得该宗地的使用权。被告取得征收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依据与原告的“落实征收安置协议”就应承担落实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征收安置协议的责任,因被告没有全面落实第三人的安置协议内容,造成了第三人与原、被告三方的纠纷。为了平息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全面履行协议,以维护第三人的权益。本院认为,原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本案中其作为原告诉求要求维护第三人的权益,该权利是第三人的权利,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韩凤波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