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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德文与柯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文,柯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黄德文,男,生于1968年7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柯长海,男,生于1963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城关镇政府干部。黄德文与柯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德文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被执行人柯长海应执行标的为27500元、案件受理费245元、执行费3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长海已执行了4000元。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商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用被执行人柯长海的工资执行本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柯长海由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发的工资为每月3148.00元,根据双方协商的意见,本院已依法裁定对柯长海的工资卡账户62×××75(中心卡号为81×××69)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昌录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