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任建华与穆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华,穆海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429号原告任建华,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穆海平,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原告任建华诉被告穆海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建民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建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隗 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