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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梁国栋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国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刑执字第242号罪犯梁国栋,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国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经复核,于2011年7月11日以(2011)高刑复字第27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送达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1日,本院以(2013)高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梁国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3月27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4月16日至4月20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以罪犯梁国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和生产劳动,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梁国栋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国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市延庆监狱出具的罪犯梁国栋的综合材料。(2)罪犯梁国栋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延庆监狱对罪犯梁国栋的评审鉴定表和计分考核明细表。(4)北京市延庆监狱给罪犯梁国栋的奖励通知书。(5)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梁国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梁国栋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二○三四年四月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波审判员  赵英波审判员  张学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