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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法执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赤峰平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占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平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169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平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3115497_7。委托代理人孙秉华,赤峰市平庄第二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孟占江,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赤峰平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占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赤峰平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孟占江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