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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山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英与南通鑫明钢绳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南通鑫明钢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陈英。委托代理人范佳茜,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鑫明钢绳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南通市崇川区望江楼新村2幢105室,经营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竹行镇瑞兴路37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英与被告南通鑫明钢绳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南通鑫明钢绳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虽然在南通市崇川区望江楼新村2幢105室,但该公司经营地及原告陈英的实际工作地点均在南通市开发区竹行镇瑞兴路37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由管辖权的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程书 记 员 汪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