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慎朝晖与詹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58号原告慎朝晖。委托代理人王志斌,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辉。原告慎朝晖与被告詹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在立案时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2015年4月29日,本院向原告书面通知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2300元,并告知其逾期不交,将对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慎朝晖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慎朝晖负担。原告未交纳。审判员骆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李梦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