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06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陶东辉与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立指字第06856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初字第02086号立案受理原告陶东辉诉被告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陶东辉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在编干警李秋红之夫,为减少当事人合理怀疑,保证案件公正处理,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陶东辉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在编干警李秋红之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认定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回避事由成立,指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为陶东辉诉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黄 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