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冯月娥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月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行初字第17号原告冯月娥,女,汉族,1948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梁斌贤,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秋年,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喜忠,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覃春曙,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土源,该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冯月娥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月娥于2015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作为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没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月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月娥负担。审判长 梁小平审判员 邓文凤审判员 区卫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