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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执字第005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陕西蓝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三钼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蓝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三钼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533-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60号天伦明珠大厦2-3H。法定代表人撒春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华,男,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西安三钼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冉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蓝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三钼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三钼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蓝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案款121272.5元及利息(以121272.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5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261.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738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西安三钼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西安三钼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对西安华天通信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35653元(冻结期限为二年),现申请执行人陕西蓝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阎执字第005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查封财产予以处分或对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后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