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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康林与周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康林,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40-3号申请执行人刘康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婷,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康林与被执行人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康林借款本金134000、利息54601元、诉讼费1650元,共计190251元,并应负担执行费19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150000元,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刘康林撤回对被执行人周婷的执行申请。二、本院(2014)柞民初字的001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国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