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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沈学荣与大连广源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学荣,大连广源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沈学荣,男。被告大连广源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贵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雨,系被告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春阳,女,系被告单位员工。原告沈学荣与被告大连广源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学荣,被告委托代理人汪雨、刘春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被告并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原告。2014年8月10日、9月21日,原告在高新园区软件园腾飞园区5号楼项目施工过程中受伤两次。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12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是被告单位员工,腾飞园区也不是被告的项目。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社保账户明细显示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由社保编号为J0****84的单位为原告缴纳工伤及医疗保险。被告单位的社保编号为71****93。再查,2014年12月16日,原告向大连市高新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2月3日,大连市高新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个人缴费明细、金保系统网上截图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首先,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基础证据。原告在本案中仅提供了结算工资报表,该表格系复印件,且无被告单位盖章,亦无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签字,无法证明确系被告单位给原告发放工资。第二,根据原告的社保账户明细显示,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原告的社会保险由社保编号为J0****84的单位为原告缴纳了工伤及医疗保险,而被告的社保编号为71****93,显然原告的社保由其他单位为其缴纳,而不是被告缴纳。故,本院认为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沈学荣与被告大连广源广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炜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