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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玉行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达哇昂布因玉树市人民政府不予分配重建安置住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哇昂布,玉树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全文

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年玉行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哇昂布,男性,藏族,1974年3月4日出生,地址青海省称多县下庄三社2号诉讼代理人陈文仓,青海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树市人民政府,地址结古镇格萨都然巷5号法定代表人扎西才让,玉树市人民政府市长诉讼代理人扎西文江,玉树市司法局干部上诉人达哇昂布因玉树市人民政府不予分配重建安置住房决定一案,不服(2014)玉市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等尚未查明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玉市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玉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旦扎审判员  索雅审判员  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尕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