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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成梅、吴长霞等与李文冀、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梅,吴长霞,吴长兰,李文冀,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郭成梅,农民。原告吴长霞,非农业家庭户。原告吴长兰,非农业家庭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冀,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秀,1989年12月29日。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以下简称民安财险张家口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二路财富中心**座*楼8-35。。负责人魏燕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伟,公司职员。原告郭成梅、吴长霞、吴长兰与被告李文冀、民安财险张家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英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长霞、吴长兰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史丽君,被告李文冀委托代理人李文秀、被告民安财险张家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尹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成梅、吴长霞、吴长兰诉称,2015年1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李文冀的雇佣司机郝旭升醉酒驾驶李文冀所有的冀G×××××号雪佛兰小型轿车,行驶至241省道229KM+300M处,超越前方车辆时,将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经过的受害人吴纪富撞伤,造成了双方车辆受损,吴纪富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郝旭升逃逸,后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作出了事故认定结论。郝旭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纪富无责任。综上所述,该事故造成受害人吴纪富死亡,给三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490170.00元。现就原告所遭受的损失,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恳请贵院判令被告李文冀赔偿三原告的经济损失490170.00元。又因李文冀为肇事车辆冀G×××××号雪佛兰小型轿车在被告民安财险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一份,恳请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被告李文秀委托代理人辩称,我哥没来,我对事情不了解,我不清楚郝旭升和我哥的关系。被告民安财险张家口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肇事司机郝旭升醉酒且逃逸,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15时30分许,郝旭升醉酒后驾驶冀G×××××号雪佛兰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41省道229KM+300M处,超越前方同向车辆驶回原车道时,撞到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受害人吴纪富,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吴纪富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郝旭升驾车逃逸。该事故经怀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怀公交字(2015)第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郝旭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纪富无责任。吴纪富在怀来县同济医院花费1905.9元。原告郭成梅、吴长霞、吴长兰花费尸检费1000元。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询问笔录载明,冀G×××××号雪佛兰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李文冀在知道肇事司机郝旭升喝酒的前提下将车交给郝旭升驾驶。原告郭成梅系受害者吴纪富的妻子,原告吴长霞、吴长兰系受害者吴纪富的女儿。另查明,被告李文冀为其所有的冀G×××××号雪佛兰小型轿车在民安财险张家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郝旭升驾驶证、李文冀行车本复印件;冀G×××××号车辆交强险保险单;怀来县同济医院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沙城镇七街村委会两份证明;尸检费票据;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询问笔录;原告郭成梅、吴长霞、吴长兰的户口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一、本次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冀G×××××号雪佛兰小型轿车驾驶人郝旭升负事故全部责任,吴纪富无责任,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佐证,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民安财险张家口支公司辩称,肇事司机郝旭升醉酒且逃逸,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民安财险张家口支公司系肇事车辆冀G×××××号雪佛兰小型轿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按照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被告李文冀在知道肇事司机郝旭升喝酒的前提下,仍然让郝旭升驾车行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30%赔偿责任;二、1、原告郭成梅要求赔偿被抚养人郭成梅的生活费,因郭成梅系受害者吴纪富的妻子,夫妻之间为扶养关系,故其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2、结合有效证据,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本院确定三原告郭成梅、吴长霞、吴长兰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905.9元、尸检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15年×22580元/年=338700元、丧葬费42532元/年÷12×6=2126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392871.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三原告郭成梅、吴长霞、吴长兰1905.9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成梅、吴长兰、吴长霞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二、被告李文冀赔偿原告郭成梅、吴长兰、吴长霞其余经济损失280966元的30%即84289.8元。以上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4330元,由被告李文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英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