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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依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折鹏与何玉玲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折鹏,何玉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依民初字第905号原告李折鹏,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何玉玲,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原告李折鹏诉被告何玉玲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折鹏、被告何玉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折鹏诉称,原告父亲李吉富和母亲马兰于2013年5月27日,因与姜广财(被告丈夫)的两家耕地相邻,为是否侵占耕地而发生争吵,被姜广财用刀、木棍将原告的父母杀害。此案经依兰县公安局立案,将姜广财批捕羁押,后姜广财在依兰县看守所死亡。因姜广财是为其家的耕地事情将原告父母杀死的,其犯罪行为是为了其家庭利益,同时作为被告也是姜广财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应当承担对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父母死亡赔偿金344152元;丧葬费38597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各项合计432749元。被告何玉玲辩称,杀人的是姜广财,不是被告何玉玲。被告家因为多年种地赔钱,加之头部长了个大瘤子,两次大手术,花了7万多,都是抬的钱,外债累累。现在还欠信用社40多万,欠个人10多万。被告家有三间房,一台四轮车卖了一万多,已经还债了,被告家有21亩地也顶账了。被告何玉玲没钱赔给原告,被告今后的生活还没有保障。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折鹏与被告何玉玲同村居住,且是地邻。2013年5月27日,原告父亲李吉富和母亲马兰与姜广财(被告丈夫)因为土地纠纷而发生争吵,被姜广财用刀、木棍将原告的父母杀害。此案经依兰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将姜广财批捕羁押,不久姜广财在依兰县看守所因病去世。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李折鹏与被告何玉玲对此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何玉玲的丈夫姜广财(已死亡)因土地纠纷将原告李折鹏父母打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何玉玲的丈夫作为直接侵权人已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因病死亡,虽本案被告何玉玲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其丈夫姜广财是因家庭土地问题与原告父母产生纠纷,为此将原告父母杀害,被告丈夫的行为是为了原告家庭共同利益,利益享有者是被告何玉玲及其丈夫姜广财,因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之债,被告何玉玲有义务对原告父母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精神抚慰金一项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玉玲赔偿原告李折鹏父母的死亡赔偿金344152元、丧葬费38597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402749元。被告何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折鹏。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何玉玲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丽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