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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37号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对原告余小兰与被告凤阳县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三行中“安达汽车出租分公司沈泽兵”应为“安达汽车出租分公司”。审 判 员  张明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