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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何翠蓉与张永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翠蓉,张永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382号原告何翠蓉。被告张永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翠蓉与被告张永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翠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何翠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芶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骁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