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聂云珍与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小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云珍,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小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聂云珍,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小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代表人夏树均,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忠全,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云珍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小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云珍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云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聂云珍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