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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行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万荣与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荣,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亳行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万荣,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飞,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代码证号75096104-6。法定代表人:孙廷森,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万荣诉被上诉人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万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飞,被上诉人蒙城县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张秀远审 判 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