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远明与张运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明,张运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刘远明,男,1967年7月,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张运连,女,1967年2月,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明诉被告张运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远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运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远明负担。审判长 叶必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