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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016号原告:荆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荆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