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芙容、黄莹等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芙容,黄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李芙容。申请执行人黄莹,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大厦E座22层。代表人卢绍庆,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芙容、黄莹与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芙容、黄莹于2015年4月2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110000元,本案执行费15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于本案立案执行前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