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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秀才诉高玉龙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才,杨文生,高玉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张秀才,住榆树市。被告杨文生,住榆树市。第三人高玉龙,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才诉被告杨文生、高玉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海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