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秀才诉高玉龙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才,杨文生,高玉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张秀才,住榆树市。被告杨文生,住榆树市。第三人高玉龙,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才诉被告杨文生、高玉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海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