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