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老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志强、刘艳利、陈武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志强,刘艳利,陈武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北路。法定代表人徐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农民,住河南省新安县北冶乡竹园村西岭组。被执行人刘艳利,(刘志强之妻),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高龙镇大屯村。被执行人陈武汉,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农民,住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申请执行人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志强、刘艳利、陈武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老执字第6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新亚飞洛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王淑红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