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陈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