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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陈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