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67号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燕。委托代理人王萱。被告无锡市锡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莉雅。本院在审理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一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