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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宋兆华与谢伟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兆华,谢伟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宋兆华。被告谢伟造(谢卫造)。原告宋兆华与被告谢伟造(谢卫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在青岛市市北区辖区内未查询到被告的户籍,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亦无法找到被告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亦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明,致使本院无法将有关法律文书向被告送达,且本院在青岛市市北区辖区内亦未查询到被告的户籍,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