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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执民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邬杏秀与忻民主、忻贤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邬杏秀,忻民主,忻贤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邬杏秀。委托代理人:徐晓倩,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忻民主。被执行人:忻贤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杏秀与被执行人忻民主、忻贤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