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33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顾北矿职工,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庞实,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顾北矿职工,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