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兵,马博,仲善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2828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七团队拟稿人:郝永东份数:3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828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兵。被执行人马博。被执行人仲善怀。本院在执行任建兵申请执行马博、仲善怀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临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博、仲善怀暂无可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永东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