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德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德喜,安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591号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大全庄。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锋,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南路***号院。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郭德喜,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安文彬,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升公司)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郭德喜、安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华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是郑州市管城区城南路179号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当事人间的纠纷属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且被告郭德喜、安文彬的住所地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