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曾桂英诉曾维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曾桂英。被告曾维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桂英诉被告曾维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桂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桂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