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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曾桂英诉曾维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曾桂英。被告曾维维。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桂英诉被告曾维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桂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桂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