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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张明建、李海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负责人孙坤召,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斌。被告张明建。被告李海艳。被告焦葵。被告刘燕平。被告徐民主。被告朱孟青。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东海支行)与被告张明建、李海艳、焦葵、刘燕平、徐民主、朱孟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邮储银行东海支行称被告已经还清欠款,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建、李海艳、焦葵、刘燕平、徐民主、朱孟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东海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明建、李海艳、焦葵、刘燕平、徐民主、朱孟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