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易斌与张明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斌,张明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易斌,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明征,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斌与被告张明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斌于2015年4月27日以双方正在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7元,减半收取1383.5元,由原告易斌负担。审判员 王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