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枞执字第0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学、崔守杰、周文娟、刘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20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学,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崔守杰,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周文娟,女,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420683198602125221。被执行人:刘春花,女,1953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学、崔守杰、周文娟、刘春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学、崔守杰、周文娟、刘春花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学、崔守杰、周文娟、刘春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学、崔守杰、周文娟、刘春花银行存款等财产32117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