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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3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华夏祥博文化传播中心与吴家琪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夏祥博文化传播中心,吴家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夏祥博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号*座****室。法定代表人李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海斌,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琪,男,1947年4月1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华夏祥博文化传播中心与被上诉人吴家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7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华夏祥博文化传播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华夏祥博文化传播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夏祥博文化传播中心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七十八元,由吴家琪负担七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华夏祥博文化传播中心负担二千零七元(吴家琪已垫付九百六十八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北京华夏祥博文化传播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刚审判员 薛 卉审判员 姜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