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柴志刚与柴国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志刚,柴国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柴志刚,男,1966年1月3日生。被告柴国普,男,1966年1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志刚诉被告柴国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志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志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柴志刚负担。审判员 柳九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