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勇与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03号原告:李勇,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宋仁彪,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学东,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乃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自愿撤回对被告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孙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艳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