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三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郑喜好与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刘启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喜好,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刘启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149号原告:郑喜好,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曲绵堂、陈成谟,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299号(安德利花园)。被告:刘启友(曾用名刘启勇),男,33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喜好诉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刘启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喜好撤回对被告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刘启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