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正平与郑恒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平,郑恒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岱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平。被执行人郑恒美。本院在执行吴正平与郑恒美健康权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62元,支付申请人2012元,收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