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行终字第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宇剑行政撤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终字第01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宇剑。上诉人孙宇剑因请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立初字第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因请求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审法院以起诉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孙宇剑的起诉不予受理显属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立初字第0008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桂英审 判 员 邸鹤龄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