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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曹贵文与王宏、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贵文,王宏,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214-1号申请执行人曹贵文。被执行人王宏。被执行人王娟,系被执行人王宏之妻。申请执行人曹贵文与被执行人王宏、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宏、王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曹贵文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2014年6月26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宏、王娟私人所有的一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团结村爱家国际华城二期第二栋二单元13层3号房屋预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曹贵文与被执行人王宏、王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曹贵文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同时申请对被执行人王宏、王娟私人所有的一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团结村爱家国际华城二期第二栋二单元13层3号房屋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宏、王娟私人所有的一套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团结村爱家国际华城二期第二栋二单元13层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勇审判员  吴革修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