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甲过失致人重伤、马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甲,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6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甲,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德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1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原审法院决定于2014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辩护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汪茜,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德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原审法院决定,于2010年3月9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经原审法院决定于2014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德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甲、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广刑初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甲、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甲及其辩护人许翔、汪茜,上诉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继、刘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杨甲、马某某及杨乙、马某等人在位于广德县四合乡宏霞村马某某的水电站修水渠,隗某甲、隗某乙、隗某丙、汪某某等人前来阻拦,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马某某手持木棍击打隗某乙的头部,致其倒地受伤。杨甲在与汪某某冲突的过程中手持锄头致汪某某左眼失明。经鉴定,隗某乙的伤势程度为轻伤,汪某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200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200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甲、马某某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2、民事判决书、收条、执行凭据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杨甲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3、报警记录证实:本案由被告人马某某于2009年10月20日报案而案发。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的具体地点、方位及基本概貌。5、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甲辨认,他所说的杨甲兵即本案的被告人杨甲。6、法医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证实:经过鉴定,隗某甲的伤势程度为轻伤,汪某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7、被害人隗某乙陈述证实:2009年10月20日中午,自己的弟弟隗某甲打电话说马某某他们在他的水电站边施工建水电站,叫自己陪着一起去阻止他们施工。自己当时正在那上边用三轮车拖竹子,就答应了。大约下午两点多钟,自己一个人开三轮车到了马某某施工的电站,那时隗某丙和隗某甲两人先到了现场。当时马某某等人正在施工,杨甲正在沟中搬石头,自己和隗某丙等人叫马某某他们不要施工了,杨甲说继续施工。之后,自己说去找马某某理论,于是就跨过沟去找马某某,被马某某推倒在沟中。接着马某某就拿棒子打自己的头,打了三下,当时就把自己打晕了,直到被抬上车送医院才醒过来。8、被害人汪某某陈述证实:自己的左眼是杨甲打瞎的,当时杨甲一棍子打在自己头上,棍子是木头做的锄头把。9、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0日,自己家请了石匠王某乙、姑父张某甲、两个舅舅杨乙、杨甲、表舅盛某某及几个做工的人给自己的水电站修水沟。上午乡政府的有关工作人员过来看了一下,也没有阻止施工。下午2点多钟,自己正在水沟中和其他做工的人清理水沟,这时隗某甲手拿着一根长约一米多的棍子走来,他的两个兄弟隗某乙、隗某丙和他的岳父汪某某也来了。他们站在水沟靠公路边的坎子上,叫自己这边人不要修。讲话的同时,隗某甲三兄弟开始夺做工人的工具,自己看见隗某乙和隗某丙在夺的过程中已经把杨甲按在沟中,当时自己正站在沟中,就说对方凭什么夺东西,这时不知是隗某乙还是隗某丙用砸石头的铁锤子朝自己的头顶猛砸了一下,自己感觉头“嗡”的一下,就不知道后来的事了,迷迷糊糊就发现自己到医院去了。10、证人隗某丙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0日下午2、3点钟,自己和隗某甲、隗某乙三人去施工现场阻止马某某等人施工。到现场后,三人就站在水沟边让马某某等人停止施工。杨乙就说继续施工,杨甲在水沟中拿了一根扁担站在沟上,看上去像是要打隗某甲,于是自己便从后面一把将他抱住,由于地面打滑,再加上他的反抗,二人便一起跌落沟中。这时,马某某就拿了根木棍向自己头部猛击,幸亏戴了安全帽,头上没有被打伤。之后自己看见马某某拿根木棍在沟上追着打隗某乙,马某某追到他,在他身后往隗某乙头上打了三下,隗某乙当时就被打倒在地。后来大家都停手了,隗某乙倒在地上头上直冒血,汪某某满脸是血。不一会儿警察来了,将受伤的人送去了医院。11、证人隗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9日,自己到政府有关单位反映马某某开始单独施工了。下午在乡政府张某乙书记的办公室,县水务局的陈某某等人答复说,第二天先督促马某某修好汪某某出门的那条路,然后再修沟。自己当时不同意,马某某不能修沟,一是之前自己和马某某有约定,要同时施工;二是如果马某某的沟修好了,自己用于发电的重型机器就无法从沟上运到水电机房去。但是陈某某等人讲,他们无权干涉马某某施工,也就是说陈某某等人代表修电站的主管部门,明确表态马某某施工是合法的。这样自己就说要去阻止马某某施工,打起架来,后果要陈某某等人负责,双方不欢而散。接着自己去找派出所,派出所也说他们无权干涉马某某施工。20号上午,自己又以书面的形式向乡政府、水务局及冯县长报告了马某某开始单独施工的事。因为自己在马某某的宏霞水电站边也有个水电站,在此之前找过有关领导,他们就说双方建水电站,一方在没有达成双方协议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施工,但这次马某某擅自施工了。20号上午,四合乡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到马某某的水电站施工工地去,没有阻止他停工。这样,自己下午打电话给住在马某某水电站施工工地旁自己的岳父汪某某,他讲马某某的水电站还在施工。这样自己就生气了,要亲自去阻止马某某的水电站施工。自己心想马某某和自己为电站打过几次架,这次去阻止,肯定也会打架,汪某某说马某某的水电站施工工地上有八九个人,自己怕一个人去打起架来吃亏,想请隗某丙和隗某乙两兄弟帮忙,万一打起来还有帮手。这样自己先打电话给隗某乙,后来又到四合大坝找到隗某丙,叫他们一起到马某某的水电站去阻止马某某施工,二人都答应了。这样自己和隗某丙各骑一辆摩托车一起往马某某的水电站去,当时隗某丙还戴着安全帽。到达目的地后,马某某等人正在施工,约十来人。自己先到约分把钟,站在靠公路边的坎子上叫王某乙停下来,他听到后就停下了。这时,自己就朝岳父汪某某家那边走,看见汪某某正在朝沟边方向走,于是就问他是哪些人,汪某某说不认识马某某请来的人,那时汪某某双眼都是好的。自己看到汪某某出门的路已经被马某某挖断了,很生气,顺手从马某某施工的工地边捡了根竹棍就朝下面走,走到沟的下坎时,斜对着沟另一侧的马某某与自己相距三四米,那时隗某乙开三轮车、隗某丙骑摩托车都来了,站在自己的同侧。三人都叫马某某等人不要施工了,杨甲站在沟的另一侧说继续施工,杨乙也说继续施工。说完杨甲从沟的另一侧跨到己方这一侧,手上拿了根施工的棍子,往自己这边走。隗某丙从背后一下子抱住杨甲的腰,因为沟上都是新挖起来的土,打滑,他俩同时掉到沟中。马某某手上拿了一米多长的杉树棍打倒在沟中的隗某丙,打在安全帽上。隗某乙从自己这侧跨过去要打马某某,被马某某和杨乙一起推到沟中。接着马某某就用杉树棍打隗某乙的头。后来听到隗某丙喊隗某乙被打死了时,自己看到隗某乙躺在沟的护坡上,满脸是血,于是就甩掉竹棍去搂隗某乙,接着掏出手机向派出所报告,这时对方也没有动手了。之所以要叫上隗某乙和隗某丙是因为自己心想一个人上去,要是打起架来,肯定会吃亏的,喊他们上去还能帮自己打对方。自己知道上去就可能打架,因为以前为电站的事打过多次,只不过没这次严重。12、证人杨乙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0日,自己与弟弟杨甲、姐夫马某某、外甥马某以及马某某请的一些工人,共计十来人在马某某的电站工地修水渠。那天上午,政府和派出所的人来到工地叫他们把汪某某出门的路修好,修水渠照修。下午二点钟左右,隗某甲及他的两个兄弟、汪某某四人来到工地。隗某甲让己方正在修的人停下来。马某某和杨甲都说继续修。刚说两句,隗某乙和隗某丙就冲上去把杨甲按倒在沟里,马某过去拉,被隗某乙用铁锤砸倒了。这时马某某在工地上捡了一根抬石头的棍子,朝隗某乙头上猛砸一下,当时就把对方砸倒在沟中,血从头上流下来。隗某丙从沟中爬起来跑到对面拿根棍子,还没过来打,被在场的人拉住。杨甲就趁机从沟中爬起来,顺手在沟边拿了把锄头把到处甩时,隗某甲调头就跑,怕打到他。汪某某那时夹在人群中,手拿一块石头,准备打杨甲。杨甲冲上去,汪某某看他手拿锄头就调头跑,不知怎么回事,倒在地上了,一直没起来。有人上来扶他时,自己看到他脸上有血,手捂着眼睛。在这种情况下,在场人在劝,杨甲放下锄头就没有打了。1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自己和汪某某是亲家关系。那天下午,自己正在汪某某家扫道场,隗某甲回来了,自己就到了厨房。隗某甲和汪某某讲了几句话后就下去了,他喊汪某某也下去一下。自己把扫把一放也下去了。当时隗某甲就问马某某“你讲不讲道理”,然后他们就你推我,我推你冲突起来。隗某甲的一个开三轮车的哥哥被弄到沟里去了,这时双方就打起来了。有的拿竹棍,有的拿锄头。汪某某过去拉,也不知道怎么就被打伤了。双方人多,自己也没看清是怎么打的。后来隗某甲弟兄几个被打伤了,汪某某也被打伤了。14、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0日,自己村上的张某丙喊自己和刘某某、邹某某到四合去做活,老板是张某丙的老舅。下午正在做活时,一辆三轮车过来了,当时有4个人。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叫己方的人停下来,老板让继续施工。自己在沟里做活,他们在沟上说话。然后他们就在上面打起来了,自己就赶紧从沟里起来。当时老板站在坎子上面,对方来的一人叫己方停下来,后来上来二三个人就要打架。这几个人上去就要打老板,没打到。他们就都到沟里去了,扭在一起,用拳头互相打。后来他们从沟里起来到埂子上来了。这时有个戴安全帽的人手上有个锤子,一锤子打在老板儿子的头上,当时就流血了。老板的两个老舅一个拿锄头、一个拿铁锹横着扫,当时把戴安全帽的人扫倒在地,头上也流血了。一个胖胖的人也被老板的两个老舅子扫倒了,头上也流血了,后来双方就没打了。对方四个人中有一个瘦瘦的人拿了根竹棍子。老板的手臂受伤了,还有个年纪大的人也受伤了,伤在腿上,有点不好走路。15、证人邹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0日,张某丙喊自己去做活。当天下午二三点钟,自己正在沟里干活,有人在坎子上说停下来。一会儿,他们有人在沟上打了起来,有人拿弯刀,有人拿锤子,有人拿锹。后来有个老头子倒在地上,不知道是怎么倒地的。双方有一二十人在那里,自己不熟悉双方的人,也分不清他们是怎么打的。16、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0日下午2点钟,隗某甲拿了根竹棍子来到工地。他老大隗某乙和老三隗某丙跟着来了。隗某甲来了之后就上去把他老丈人汪某某也喊到工地上来。隗某甲让自己停止施工,马某某说继续施工,于是他们就吵了起来。自己就把施工工具清理起来朝下面走了,后来听见上面吵闹声大了起来,自己就把东西放在地上回到了工地。当时看见隗某乙被打倒在地,头上有血,汪某某头上有血,坐在地上。马某头上也有血。自己没有看到他们是怎么打的,再到现场时他们已经分开了。17、证人盛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0日下午2、3点钟,自己在表姐夫马某某工地上干活。自己和石匠在一起干,他开石头自己搬。这时来了一个人,他与石匠搭了句话就走了。之后自己问石匠那个人是谁,他说是隗某甲。过了三分钟左右,隗某甲又来了,手里拿着一根大竹棍子,他让自己和石匠停下来,马某某说继续施工。隗某甲说这是不现实的事情,他和马某某之间的事情还没有解决好,自己这边人做一块他就撬一块。讲话的时候又空手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个胖胖的人就将杨甲一下推倒在水沟里,杨甲就顺手将对方其中一个人带倒了,三人都倒在沟里。之后马某某从坡上,马某从下面和水泥的地方,杨乙从自己开石头不远的地方往三人倒地的地方去,隗某甲也去了。隗某甲去了后就用竹棍朝杨甲打,自己就叫双方不要打,由于害怕,自己就顺手拿着撬棍往下跑,再转来时架已经打完了,对方一个人躺在地上,头上在流血。还有两个人坐在边上,隗某甲鼻子上有血,一个年纪大点的头歪着,脸上有血。马某某手上有血,马某头上、身上都有血,杨甲手上有血。参与打架的对方有四个人,自己不认识,听工地上的石匠讲其中一个人叫隗某甲,打完架后听路边的人说对方有几个人是隗某甲的兄弟。自己表姐夫他们一方有马某某、马某某儿子马某、马某某大老舅杨乙和小老舅杨甲。打架的是对方的四个人和马某某他们四个人。对方一个身大体胖的人先动手将杨甲推倒在水沟里,后来杨甲还手,双方打了起来。18、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0日下午,自己在马某某小水电站工地帮他和水泥。当时他请了一个石匠、两个小工、他妹夫、他妹夫带来的一个小工、还有三个亲戚,加上马某某父子俩,工地上一共11个人。大家正在施工,隗某甲到他丈人汪某某家把汪某某叫下来,隗某乙、隗某丙也来了,当时隗某甲拿着一根竹棍子。隗某甲叫马某某不要施工,双方就吵了起来,接着双方就打了起来。不知道双方谁先动的手,自己只看到隗某甲、隗某乙、隗某丙、汪某某四人和马某某、马某某儿子马某、马某某的两个老舅子四人互相对打,打了几分钟就没打了。隗某乙的头被打伤出血了,汪某某的脸上流血了,马某倒在水沟里受伤了。1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0日,柏垫街上的张某甲喊自己到四合做活,一道去的还有柏垫的丁某某、张某甲和另一个人。大家在四合乡一个水电站修水沟,一道做活的还有四合乡的一个石匠、电站老板、老板儿子、老板的两个亲戚。下午正在修水沟时,从下面过来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手中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竹制锹把,他的后面跟着上来两个人。那个三十多岁的人上来就让做活的人停下来,然后他就对发电站老板的儿子头上打了一锹把,将老板儿子的头打出血了。这时发电站老板、老板儿子、老板的两个亲戚就和对方三个人相互打起来,后来来了一个六七十岁的男子,站在旁边。那个三十多岁的拿个竹锹把,发电站老板两个亲戚手上都拿棍子之类的东西。老板的儿子先受伤,对方那个三十多岁的人和另外两个人也受伤了,他们头上都流血了。20、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9日,自己受老舅马某某的邀请喊了刘某某去帮忙建水电站。第一天挖沟,第二天自己又喊了丁某某、邹某某二人。10月20日上午正常施工。下午一二点钟,自己和杨甲在挖沟,其他人在砌石头。正在这时,一个三轮车从下往上开,停在施工的路边。之后来了四个人,其中一个三十多岁的人手拿一根一米多长的竹棍子,他走过来让做小工的人都停下来。杨甲就问对方凭什么不让施工。刚说完,那个拿竹棍的人就朝马某某打去,打在马某某的背部,当时马某某正在抽石头填沟。这时对方一个人在工地上捡到一个砸石头的钉锤,朝马某某儿子马某头部猛砸,把马某砸倒在沟里。于是杨甲还有马某某的其他亲戚都上来打这个人和拿竹棍的。后来自己看到对方有两个人倒在地上,头上流血了。21、被告人杨甲供述证实:2009年10月20日下午两点左右,自己、姐夫马某某、外甥马某、马某某的妹夫、二个瓦匠、一个小工、四合下松的一个人、王某乙、哥哥杨乙和表弟盛某某在水电站的工地上干活。隗某甲和他的两个兄弟隗某乙、隗某丙一起来到工地。隗某甲来了之后就到其丈人汪某某家去了,他下来后带了根棍子,并让己方的人不要施工。自己和马某某说继续施工,双方吵了分把钟,隗某乙走到沟里,手里拿着锤子去打站在对面沟埂上的马某某父子。见到这种情况,自己就用手指着隗某乙让他不要闹事,准备用言语阻止他打马某某父子。当时在自己身后的隗某丙将自己拦腰抱住,自己顺势往前一扑,把站在沟内的隗某乙也扑倒在沟内,他很快把头转过来抱住自己的头并按住,自己则抱住他的腰。隗某丙则把自己拦腰抱住,三人都坐在沟内,自己拼命往上拱,他俩使劲按着自己,就这样僵持了两三分钟后被做活的人拉开了。自己上了南边的沟埂时看见隗某乙、汪某某都站在自己旁边,隗某丙手上还拿着锄头举在空中,自己怕他打人,就使劲夺了下来。东边的沟埂上站着隗某乙,他手上拿着锤子,在和马某某父子打,不知道有没有打到人。杨乙手里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棍子站在同一侧的公路上,看着自己夺锄头。自己双手使劲夺,夺下来后顺势把锄头往后一抡,其身后站着隗某乙、汪某某等人,没注意是否打到他们。之后汪某某从自己身后拦腰抱住自己,自己没站稳就倒地了,把汪某某也带倒了,二人都倒向靠公路那边,自己侧倒在公路上一手握住锄头柄,另一只手按住汪某某的脸部,叫他起不来,汪某某仰面倒地,一手抓住锄头的大头,一手抵住自己的下巴,相持了一二十秒钟,自己先起身,汪某某接着爬起来坐在地上,他把锄头也放了,自己把锄头捡起来甩到沟的另一侧坎子上,之后往桃山方向走了。自己从地上爬起来后看到马某坐在靠公路这一侧,头上在流血。打架过后,隗某乙躺在地上身上有血,肯定受伤了。汪某某也坐在地上,嘴唇有血。2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10月20日下午2点多钟,隗某甲和他的兄弟隗某丙、隗某乙及汪某某来到自己位于四合乡宏霞村双桥的水电站施工工地。他们来了让自己这边的人停止施工,自己和两个老舅杨甲、杨乙就说继续施工,自己还强调说是政府让施工的,然后双方就吵了起来。对方开始夺自己这边人手中的工具,双方扭打在一起。自己发现杨甲和隗某丙倒在沟里,隗某乙又用锤子砸自己的儿子的头,于是就拿起一根抬石头的棍子自上而下朝隗某乙打去,不清楚打到什么地方,反正是朝隗某乙乱打。后来自己看到儿子倒在地上,就把儿子背回去,然后报警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甲因纠纷与他人产生冲突,并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被告人杨甲的刑事责任。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在本案中存有过错,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杨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马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作案所使用的木棒、锄头等工具予以没收。杨甲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发表了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另认为即使杨甲构成犯罪,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责任,一审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马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发表了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另认为即使马某某构成犯罪,但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以及初犯、偶犯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出庭检察员发表意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实原判认定杨甲过失致汪某某重伤及马某某故意伤害隗某乙的事实,原审法院综合本案被害人过错、案发原因及本案案情、积极赔偿、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马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举证人马某提供的病历、入院录、出院记录各一份,拟证实案发当天马某被隗某乙打伤的情况,间接证明本案中系隗某乙先将马某打倒,马某某为保护马某才予以防卫性反击。出庭检察员质证意见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原判列举的证人相关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已经对马某被打伤的情况予以证实,但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达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审查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达到辩护人关于马某某是为保护马某才予以防卫性反击的证明目的,出庭检察员的质证意见成立,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二上诉人均没有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杨甲因纠纷与他人产生冲突,并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杨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马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审理认为:本案中,杨甲、马某某及杨乙、马某等人与隗某甲、隗某乙、隗某丙、汪某某等人因纠纷产生冲突,继而互相殴斗。期间,马某某手持木棍击打隗某乙的头部,致其倒地受伤,杨甲在与汪某某冲突的过程中手持锄头致汪某某左眼失明。经鉴定,隗某乙的伤势程度为轻伤,汪某某的伤势程度为重伤。上述事实,有在案的相关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法医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隗某乙、汪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隗某丙、隗某甲、杨乙、王某甲、丁某某、邹某某、王某乙、盛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的证言予以证实,亦与杨甲、马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原判综合采信上述证据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准确。马某某在双方互相殴斗中故意伤害隗某乙的行为亦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故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均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一方存有一定的过错,二上诉人亦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杨甲及马某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即使二上诉人构成犯罪,一审量刑亦过重,建议二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本案被害人一方具有过错及二上诉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审理认为:原判决已充分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二上诉人均已予以从轻处罚,所作量刑适当,故各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林海审判员 陈 菲审判员 张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叶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